索??引??号 11370800004312503J/2020-476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体彩网app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和反馈
成文日期 2020-03-13 ? ?
关于征求《中国体彩网app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国体彩网app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市政府审议的《中国体彩网app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415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或市司法行政网站(网址:http://jnsfxzw.jini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中国体彩网app市红星中路13号中国体彩网app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7201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管廊”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fzbfgk@ji.shandong.cn

 

中国体彩网app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和优化地下空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任城区、兖州区、中国体彩网app高新区、太白湖新区、中国体彩网app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第四条 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集约利用、绿色发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负责制定综合管廊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及运营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城乡水务、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类管线的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组织落实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 本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遵照已批准的规划推进实施。

  综合管廊应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逐步完善综合管廊干线、支线和缆线布局体系。  

第九条 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听取经营企业、有关管线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综合管廊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办理立项、规划许可、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文件进行综合管廊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综合管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综合管廊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综合管廊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资料按规定时限移交至工程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提倡管廊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如应用精确测控、示踪标识、无损探测与修复、非开挖、物联网监测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 

 

第四章 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内符合入廊条件的管线应按规定入廊,不得直埋或架空敷设,在该区域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 既有管线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进度及时逐步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在具备入廊条件后半年内必须完成管线入廊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协调管线权属单位的入廊工作。

  第二十条 管线入廊前,管线权属单位应向综合管廊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营企业应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线权属单位与综合管廊经营企业签订管线入廊合同监管其履约工作,合同中应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规模、时间、费用标准、缴纳方式以及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服从综合管廊经营企业的统一安排,依据国家规范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管线安装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综合管廊经营企业存档。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廊遵循强制入廊和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综合管廊经营企业和入廊管线单位依据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廊运营费实行政府补贴的,各级政府将补贴资金等项目的支出责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廊经营企业应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规定,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后,经专业检测确定其运行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其功能、性能无法满足应用和管理要求,经维修保养后仍无法达到或满足要求时,编制综合管廊大中修及更新实施计划并测算费用,报行业主管部门后,在城建资金计划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规定,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发布实施。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进行工程施工;

  (二)损坏、占用、挖掘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倾倒、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在综合管廊外敷设管线;

  (七)其它危及综合管廊安全和妨碍综合管廊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综合管廊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监控值班、安全巡视等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综合管廊24小时安全运行;

  (二)做好主体结构、附属设施的维护、检修、保养,保证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

  (三)保持综合管廊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及设施安全;

  (四)受理管线单位的入廊申请,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制定综合管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综合管廊经营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止未经允许进入综合管廊的人员;

  (二)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在出现危急情况时对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情蔓延;

  (四)要求入廊管线单位按规范做好相关介绍牌、标志牌等标识;

  (五)其它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

  (二)负责入廊管线的敷设、拆除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入廊管线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并保持管线清洁,定期向综合管廊经营企业报送所属管线运行报告;

  (四)配合综合管廊经营企业和其他入廊管线单位,做好自身管线和综合管廊本体的安全管理;

  (五)配合综合管廊经营企业制定所属管线应急预案,定期参加综合管廊应急预案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时妥善进行应急联动处置;

  (六)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十条 入廊管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身管线运行或维护需要,向综合管廊经营企业申请进入综合管廊内对自有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要求综合管廊经营企业综合协调相邻管线,对自身管线养护、维修提供便利或协助;

  (三)监督综合管廊经营企业对综合管廊和管线的维护服务质量,并有权向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四)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正常运行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除以下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综合管廊经营企业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综合管廊:

  (一)军队和执法部门执行紧急任务;

  (二)从事与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相关的抢险救灾、医疗救护;

  (三)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至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综合管廊经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未按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综合管廊保护区域内进行危害综合管廊安全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打印 关闭